答:1.新生入学时可凭新生《录取通知书》,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。学校开学后,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。
2.新生户口迁入需提交:(1)录取通知书。(2)户口迁移证。
3.户口迁移证相关要求:(1)《户口迁移证》上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、正确、有无涂改(涂改无效)或更改后是否加盖派出所校对章,检查《户口迁移证》是否加盖派出所《户籍专用章》,否则迁移证无效。(2)新生将父母姓名、称谓、家庭住址、电话以及本人的身高、身份证号码、身份证签发日期写在《户口迁移证》的背后,并在背后粘贴本人一寸照片一张。
4.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,但未在《户口迁移证》注明的有效期内申报户口迁入的,应当持《户口迁移证》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或重新开具《户口迁移证》。
5.按照上述要求整理材料完备之后,可前往一站式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12号保卫处窗口进行相关业务办理。